深圳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原則
貨代協會一般條款隊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:一是賠償責任原則,二是賠償責任限制。
1、賠償責任原則
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,并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,即向貨代提出索賠,一般情況下,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后多少天,否則,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。貨代基本賠償原則:
1)如果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價或時價與發票金額由差別,但又無法確定其差額,則按發票金額賠償。
2)對古玩、無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,不予賠償。(除非作特殊聲明并支付了相應費用)
3)隊也依法生活誣蔑式的貨物運費、海關稅收,以及其它費用負責賠償。但不賠償進一步的損失。
4)對貨物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則按比例賠償。
5)如貨物在應交付日多少天內仍為交付,則構成延誤交貨,貨代應賠償因延誤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費用。
2、賠償責任限制
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,有的采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,有的采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,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,但實際做法不一,差異較大。